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00:28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
(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11号)
各直属口岸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1997年2月,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在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中检出烟霜霉病(Peronos-
pora hyoscyami)后,我国暂停了津巴布韦烟叶进口。为查清原因,1997年5月和11月,国家局先后派专家赴津巴布韦考察了烟草大田生长情况,并对存储烟叶进行了
检验,了解到目前津尚未发生烟霜霉病,天津局检出烟霜霉病是由于津方出口公司在输华烟叶中混装了部分疫区国家烟叶所致。
为使今后输华烟叶不再发生混装他国烟叶,防止烟霜霉病随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我国,促进中津两国烟叶贸易发展,经中津双方检疫部门协商,两国农业部门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见附件)。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恢复津巴布韦烟叶进口。输华的津烟叶须符合备忘录的要求,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应将检疫条款列入贸易合同中。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所)按备忘录要求实施检疫,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需求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关于
津巴布韦烟叶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谅解备忘录
鉴于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在各个领域内有着悠久的传统合作历史;
鉴于津巴布韦想继续向中国出口烟叶,并且中国也想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鉴于必须保护和增加各自国家的烟草生产;
鉴于双方同意防止烟霜霉病(Peronospora hyoscyami)通过进口津巴布韦烟叶传入中国;
鉴于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加强烟霜霉的合作研究;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CAPQ)和津巴布韦农业部植物检疫局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出口中国的烟叶必须产自津巴布韦。
第二条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须有以下责任:
1、在烟草产区进行烟霜霉病监测;
2、对出口中国的所有烟叶进行烟霜霉病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在烟叶输往中国的途中,保证不得混有其他国家的烟叶;
4、如果在任何烟草产区发现霜霉病,将立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
检疫局。
第三条
1、在烟叶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对其实施检疫。
2、如果在烟叶中发现烟霜霉病,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局;
(2)转口或者销毁该批烟叶;
(3)必要时,暂停进口津巴布韦烟叶。
第四条
中津烟草进出口公司之间签署的所有合同将保证烟叶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第五条
1、中国动植物检疫局可与津巴布韦植物检疫局协商,派专家赴津巴布韦烟草产
地考察,进行烟霜霉病研究。
2、中津双方将交流有关烟霜霉病的科学技术信息。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后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1997年11月28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
代表 代表
(驻津巴布韦大使签名) (津巴布韦土地和农业部部长签名)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4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不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收费标准
按照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
2、 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
3、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元。
第三条 改建的建设项目、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以及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代征,并按照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按征收总额的百分之二返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奖励。
第六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