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谈我国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钟钰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8:27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我国黑社会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摘要】:“黑社会”一词,近年来在我国已渐渐被人们所熟悉,不仅仅是因为通过港台作品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已受到黑帮分子的迫害。由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影响,国内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制约机制的相对弱化和基础工作的薄弱、家庭和学校教育失当及预防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疏漏,导致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呈现出一种向恶性发展、高级形态演化,并在局部地区向国际舞台迈进的态势。黑社会性质犯罪已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及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工作刻不容缓,这不仅对于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关键词】:黑社会 犯罪活动 发展趋势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
  (一)、带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形成一股地方恶势力。任何犯罪都与社会、法律相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反社会性更加明显、更加突出,这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大都是受过专政机关打击处理、身带劣迹、不思悔改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负案在逃人员,有的甚至是“三进宫”、“五进宫”,几进几出公安机关的惯犯。这类人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倾向,对社会的抵触、叛逆、仇恨情绪很强,他们有组织地疯狂作案,不仅仅是满足个人私欲,也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
  (二)、组织比较严密,成员比较固定,形成帮派体系。由一般犯罪团伙发展演化而来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不同于那种临时纠合、结构松散的一般违法犯罪团伙。在集团中,有驾驭组织活动、起指挥作用的头子,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严格的帮规戒律,入帮要举行仪式,履行手续,要交纳会费,既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又有向境外黑社会学来的一套新的犯罪手法,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团伙。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没有组织名称和明确的帮规戒律,但形成了一定的帮派体系,有集团头子指挥、操纵,有骨干成员,凭借帮派势力雇佣打手、杀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为害一方。
  (三)、犯罪活动趋向职业化。这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他们专门以抢劫、盗窃、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为业,非法攫取钱财;还有一种职业是走私、贩毒、贩枪集团,他们与境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形成“购、运、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
  (四)、独霸一方,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和经济实力。黑社会犯罪组织一般都控制一定的地盘,有一定的势力范围,甚至窃取了一定权力,为非作恶,特别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借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机,用非法所得开工厂、办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大肆攫取钱财,建立自己的经济基础。
  (五)、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向我内部渗透,竭力寻求靠山。为了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势力,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党政机关存在的腐败现象,把极少数意志薄弱的干部拉下水,以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分子为靠山,进行权钱交易,寻求保护伞和代言人。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经渗入和控制基层政权。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装备趋向正规化、现代化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研能力的提高,科技产品大量产生。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但一方面,也为黑社会犯罪组织所利用。根据所破获的涉黑案件来看,涉枪支弹药的犯罪手段数量呈增长之势,其组织的武器制造能力不断提高,其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性能、破坏力不断提高,流水化作业能力增强。以湖南湘西杨必现、杨玉全案为例,共抓获涉案人员492人,缴获成品枪190支、半成品枪94支,收缴子弹361发,捣毁制枪窝点11处,缴获制枪工具11套66种2129件。再如,2007年,河北唐山端掉的杨树宽,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黑老大" 。杨树宽是唐山‘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曾为唐山政协委员。杨树宽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牛黑老大",是因为他拥有包括装甲车、军用吉普、水陆两用军车在内的4辆军用车,各种枪支38支。由此可见,未来几年,我国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手段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工具的高科技化不断加强,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能量不断增强
  (二)黑社会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
  浙江省新中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张畏,近年来,在台州温岭等地称霸一方,作案达50多起,在非法聚敛了大量财富、完成了原始积累后,积极地向政界渗透,寻求“保护伞”,捞取政治资本,在没有当上温岭市(县级市)政协委员后,竟然不远万里地赶到湖北,利用宜都市招商引资的机会,借机要职位,当上了宜都市的政协副主席。黑龙江省肇源县人赵红艳与台湾黑帮“天道盟”人物张松昌、陈国华相互勾结,分别在哈尔滨、重庆、四川、湖北枝江等十个省市组织联系女青年,办理假结婚手续,到台湾高雄市雪芙兰公司组织卖淫。仅2000年9月至12月,该犯罪团伙来到宜昌,与当地高卫东等人,为枝江市阮某某等六名女青年申办了赴台通行证,并将阮某某等三人送到黑帮“天道盟”下属的高雄市雪芙兰公司卖淫。这些活生生的案例表明,黑社会犯罪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寻求发展,假如一有机会与我国的黑恶势力勾结起来,共同作恶,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破坏性极强,后果不堪设想。实践证明,跨国境的黑社会犯罪已不鲜见。国内国外的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毒品走私犯罪,组织偷渡,海上强盗,绑架勒索,走私汽车、武器、香烟和伪钞,洗钱等犯罪屡见不鲜这类犯罪风险须大但利润极高,因此,国内外犯罪集团不惜付出一切代价,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内外勾结的犯罪链。
  中国是世界贸易 大国,又是巨大的消费市场。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犯罪组织必然瞄准这个市场,涉足其中。因此,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必然向着国际化趋势发展。
  (三)向经济领域的渗透,是黑社会犯罪发展的基本趋势。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逐步渗透到各经济领域,并以公司企业为依托,从事合法的和非法的生意,以合法掩饰非法,因此,他们的犯罪活动就难以被发现。而且,一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比较短的时间,已积累了一定的资本,由于经济实力的增强,就为其犯罪活动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壮大自己的力量,从而求得更大的发展。
凡是有利可图和有利能图的社会经济领域,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势力必然涉足,而且还能收到犯罪收益。这是社会本身的诸多弊端和消极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及其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基本条件。为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是一切黑社会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捷径。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黑社会性质犯罪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有的利用犯罪收入投资企业,开办公司,以“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头衔的合法身份招摇过市,以表面上的合法生意掩盖犯罪活动;有的隐藏在地下,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伪造货币,制造和贩卖假酒、假烟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开办地下赌场和各种娱乐场所,聚赌抽头,敲诈勒索赌徒,组织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从中渔利;有的控制某种行业和强占某一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有的涉足金融市场,欺诈、蒙骗、盗窃、抢劫;有的通过贿赂手段,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内部的少数腐败分子相互勾结,编织了一张秘密保护网,并在其保护下,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这类“犯罪企业”却能获取得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犯罪收入等等。
  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黑社会性质犯罪已渗透于社会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并且在进一步发展。这类犯罪组织一旦在经济领域扩大,就会成为一股强大的黑社会势力,这样的黑社会组织是很难对付的,甚至会左右局部地方的局势,这就势必给社会、给人民带来更大的危害。
  (四)黑社会性质犯罪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
  要想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收入,缺乏权力的保护和支撑是很难达到的。一般的犯罪组织和犯罪人表现为对现实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公然藐视和对抗,也表现为对掌握权力者和执法者的惧怕及敌视。他们躲避和远离权力部门的人和执法者,把自己封闭在非常狭窄的犯罪环境中,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却与此有所不同,他们把这种公开对抗和藐视同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的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促使掌握权者腐败和将他们的势力渗透到权力部门,与权力紧密结合,是一切黑社会组织座大成势的要决。因为这种结合,不仅能使他们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也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便利条件。中外黑社会发展史上,凡是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无一不是与当时的政治权力相结合的。那么政府机关、执法机关的人员就理所当然会成为黑社会犯罪团伙首选的目标和对象,如果这些重要部门的人员不洁身自好、少数人就会被他们拉下马,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就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中逐渐形成了。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黑社会组织绝大多数已经迈出了与权力结合的第一步,都有一定的保护伞。其差别只在于,有的保护伞很大,有的则比较小。有些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不是保护伞,而是网,是一个比较大的网络。有的犯罪组织被揭露以后,牵涉的国家干部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厦门远华赖昌星特大走私犯罪团伙,其保护伞党政部门有市委书记、市长,执法部门有公安部副部长、公安局局长,海关关长,缉私处长,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权力部门、执法部门的结合,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想象的经济损失和及其严重的政治影响。当黑社会组织在保护伞卵翼下成长壮大起来的时候,他们又会反过来成为这些保护伞的主宰者,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得做什么。
问题还不仅如此,黑社会犯罪势力还希望自己有一定的权力,同时还想使自己的骨干成员打进权力部门。现在看来这已经不是他们的希望了,而已逐步变为他们的行动了。
显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方式,已由在政权机关内部寻找保护伞逐步向他们打进政权机关中去的方向发展,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综上所述,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秩序及文化体制构成了巨大的危害与威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 成为当前危害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保护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遏制其蔓延发展趋势,不使其形成气候,是全国公安机关一项紧迫而严峻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忠信,《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年8月版
【2】《人民公安》, 2002年第2期
【3】《打黑除恶》论文集,公安部政治处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淮南市第15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包括毛集实验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水泵间、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层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路灯、绿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第七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业(包括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建设单位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时,该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受让人足额交存后,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方可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业主办理余额支取手续时,应当提交物业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纳入维修资金专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的下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专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化粪池清淤、疏通水管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依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用户约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符合使用范围。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且将维修资金分摊额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

(三)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

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屋面庇护范围下各层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有屋面或者共有墙体渗漏的,经相关业主申请可以直接使用相关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该幢物业的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一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由该单元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从相邻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时未售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售出物业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首先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已购公有住房的受益业主按照其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物业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意见,编制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项目名称、工程预算书、实施范围、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及资金决算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使用方案业主表决确认明细表上签字,同时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受理审核。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明细表、业主大会决议或者业主书面签名等材料,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经其现场勘查、审核。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组织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项目实施。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使用方案和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30%划拨到施工单位账户;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向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决算分摊。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根据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编制项目决算,决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决算审计,以工程决算审价报告作为拨付工程资金的有效凭据。

工程决算审核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将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维修项目实施状况、完工时间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公示结束后,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或者在约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提交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决算费用分摊明细表公示证明、工程决算书、发票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工程尾款划拨到施工单位账户,并按照分摊明细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楼体外墙装饰面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法定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的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有脱落危险的;

(四)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消除的。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出工程紧急使用方案,并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或者由有关法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其现场勘查并审核备案后,预先拨付抢修资金。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紧急使用方案应当在建筑区划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维修结束,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2/3以上同意竣工验收,或者经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并审核,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三十条 紧急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费用进行审计,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拨付工程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三十一条 使用维修资金的费用应当划转到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需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审价、监理、鉴定、维修等中介机构库,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选择。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列支。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凤台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