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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李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29:53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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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县检察院
             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陈亚静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关键和重点,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并做到常抓不懈。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条“主线”,一个 “结合”。

一是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办案安全工作的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办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办案摆在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检察工作主题中去检验,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种安全事故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准,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办案安全,始终把办案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落实在前,对安全问题逢会必讲,逢案必讲,不断从思想上强化干警对办案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干警对办案安全入心入脑,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办案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办案安全。

二、重视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一是该院投入近30余万元资金对警务工作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警务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审讯室、休息室、监控室、卫生间等安全防范硬件设施,切实解决个别硬件不到位的问题,为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自侦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制定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规范自侦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规定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办案,又要负责安全,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三、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延伸。

一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自侦部门延伸到其他办案部门,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防范,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与侦查计划、侦查过程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四、严格落实七项要求。

一是强化教育,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干警加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有关办案规定的学习,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学习,切实从思想上提高干警办案安全意识,有效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使干警深刻认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 “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培训和使用,探讨法警新的管理模式。在讯(询)问案件当事人,传唤、拘传、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时,除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外,必须有法警在场负责办案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执行法律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制约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办案过程中抽查办案安全防范的预案、措施是否到位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纪办案要严格监督,认真查处。自侦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四是加强队伍特别是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职侦局机构设置,深化侦查工作改革,通过办案实践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侦查队伍。五是正确处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力度的关系,在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力度,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既要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又要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更好地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使办案工作既遵守实体法,又遵守程序法。坚决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以及其他办案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规范执法,强化保障人权、尊重程序理念。七是及时总结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随时敲响办案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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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试办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试办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城区加快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跃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赋予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下同)区级经济管理权限。
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三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政策,即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交流转税2年,免征所得税3年。免交的税款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开发区新建工商(金融)企业用房,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占土地10年内缓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对开发区内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收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发区内企业工作人员收入,可按12个月平均后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经过批准,开发区可兴办一个信用社。
第八条 开发区内兴办的各类工商企业,在资金投入上,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银行在审批贷款时,适当放宽自有资金比例,优先安排,允许企业以财产、有价证券等作为贷款抵押。贷款、集资款可以在税前利润中偿还。
第九条 开发区行使市级基建、技改立项审批权限(“三资”企业1000万美元,内资企业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审批后报市计委、经委备案。
第十条 开发区建设用地减半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并缓缴二年,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国内外一切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在开发区按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兴办工商企业,征用土地,能安排土地经营者就业的,可在土地承包期内免交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土地经营者也可以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作价,作为股份到征用土地的企业入股,使用入股土地的企业免交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
第十三条 将开发区作为市外贸公司的分公司,利用市里窗口,开展进出口活动。
第十四条 聘用外地来开发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外地来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投资30万元以上的个人(含农业人口),经区政府审核,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落户,安排子女入学,提供住宅用地。
第十五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到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一切手续统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并审批(国家和省、市有专项规定的特殊行业,由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沿海经济区、开发区其它方面政策,适用于城区经济开发区的,也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国
家经贸委的文件如下: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5日)
  建材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
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
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
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
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
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
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
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一律取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
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含
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
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
关闭或淘汰。
  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应于1999年年底前关闭。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3000万重量箱,其中1999
年和2000年各压缩1500万重量箱;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1亿吨,其中199
9年压缩4000万吨,2000年压缩6000万吨。
  二、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
项目。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
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
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
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凡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
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三、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建材局负责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
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四、各地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建材局要
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方
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清理整顿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
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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