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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执法舆论引导机制研究/商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6:31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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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廉洁执法舆论引导机制研究

商奇


[摘要]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关系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不仅关系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而且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重视思想宣传工作、善于运用舆论的喉舌作用、着力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要加强政法机关自身建设,适应不断发展的舆论环境,契合舆论引导机制的能动要求。

[关键词] 公正廉洁执法 ;舆论引导 ;机制构建

一、舆论引导的重要意义
舆论,是指公众的意见或言论。社会由无数个人类个体组成,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时间节点所有人类个体普遍的、占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无疑对当时的社会认知、政权架构、道德法律、社会风气等一系列社会要素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直接反映着当时的人心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可见舆论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舆论的形成有两个过程,一是来源于人民群众自发形成的意见或言论,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其中,有目的的引导是舆论形成的最主要途径。群众的自发舆论,很多也是由于前期引导造成的示范和衍生效应。舆论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表达,也是诸多社会问题的显影剂。但是如果没有科学的引导,舆论就很容易变成肆意的洪流,不但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有时还会走向极端,阻碍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不仅关系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而且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不仅关系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而且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必须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积极的、正面的舆论氛围,避免消极的、被动的舆论导向,彻底消除不良舆论滋生的土壤,使全国上下凝聚合力。将公正廉洁执法的典型事迹宣传出去,积极引导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公正廉洁执法建设。要坚实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的舆论原则和正面宣传引导为主,为政法机关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提供有力的宣传保障和强大的舆论支持。
周永康同志在2010年8月13日政法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政法机关和新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世情国情社情的新变化,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更好地发挥媒体在宣传党的主张、服务政法工作、推动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舆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这进一步阐释了舆论引导工作在我们整个政法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深远意义,也为我们进一步落实宣传战线建设,加强舆论引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
坚持正确、有力、科学的舆论引导,对于促进舆论宣传工作健康、和谐、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构建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使公正廉洁执法建设中的舆论引导有的放矢、有章可循,避免盲目。
(一)坚持依法引导,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有法律法规的相应支持,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动。加强舆论引导作为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持,坚持依法引导,坚决杜绝“违法引导”、“越法引导”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出现。
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出现了一些没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所谓“舆论引导”的典型事件,发人深省。如2008年,河南省某市政府违法“租”用了该市某镇农用地28平方公里,致使约3万余农民失去土地。身在上海的该镇青年王某经多次举报无果后于2009年2月12日网上发帖反映此事。该市网警得知消息后,为了平复日益沸腾的网络舆情,于3月6日跨省来到上海将其抓捕。这起案件在网络上激起了广泛的反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该市政府即是没有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稳妥的采取舆论引导措施,错上加错,造成了舆论上的被动,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在人们群众中的正面形象。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用法律的框架作为舆论引导工作的界限,将舆论引导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增强舆论管理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对不适应现今舆论引导要求的法律法规的整理、修订,使先行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起到应有的规制效能。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涉及舆论引导的法律法规,对我们加强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起到了有力的支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舆论引导工作的实际要求,需要及时进行相应修改。
(二)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明确的指出:“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尤其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由于其本身的独特属性,其宣传工作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引导宣传工作始终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我国的政法机关,其一切工作都始终站在保护人民利益的角度。一直以来,政法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工作,其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已经深入人心,深得党的信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不得不正视的是,现实生活中政法机关执法活动违法、违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争议和抵触。面对这种现实,更需要我们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始终占领舆论的制高点,引导帮助媒体树立政法机关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良好形象。同时对于披露出来的问题要勇于公开、勇于承认、勇于改进,不瞒报、不谎报,使广大人民群众信任政法机关的工作。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我们在一方面继续做好工作廉洁执法工作的同时,要更加认真负责的对待舆论引导工作,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引宣传工作,改进思想观念、加强主导作用,使人民群众更多的看到好的方面,对政法机关工作树立信心,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三)各个参与主体分工负责、整体联动
舆论宣传的引导是一项体系庞杂的工作,政法机关本身、新闻媒体及其他主体都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就要求各个参与主体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坚持有机统一、整体联动。
1、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各项政法工作的关键。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对于舆论的引导显然需要政法机关担任主导角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可见,这种主导作用是党和国家赋予政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和艰巨任务。政法机关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要积极担负起主导责任,对于涉及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要加强监督筛选,用敏锐的眼光和负责任的行动引导舆论。
2、要积极引导利用广大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始终是社会舆论最主要的参与者和传播者,只有积极引导和利用广大新闻媒体,才能真正有效的引导社会舆论。由于一段时间以来西方资本主义新闻观念的腐蚀,现今有些新闻媒体逐渐背离了正确的价值观,一味的追逐“新、奇、特”,用哗众取宠来吸引公众眼球。由于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某些个别存在的问题被利用来炒作成了全局性的问题,某些个人性质的问题被利用来炒作成了全行业的问题,严重混淆视听,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针对这种问题,新闻媒体应主动进行行业自律,提高参与舆论引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始终与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站在一起。
另外,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帮助和协作,对在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英模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加强宣传;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要积极进行权威信息发布,第一时间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真相,防止被一小撮反动分子利用,散布谣言。
3、要重视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闻媒体之外的舆论渠道,这些渠道也是舆论引导体系的参与主体之一。这些新兴渠道,以网络为最典型的代表。互联网肇始于1969年,发展到今天,网络已在整个中国大地蓬勃发展。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3.84亿,手机上网网民数已达到7305万人,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舆论阵地。而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扩散性大、隐蔽性高等特点,使网络舆情往往成为舆论引导的盲区和难点。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加大舆论监督,就必须正视困难,拿下网络舆论引导这个“硬骨头”。
为此,政法机关要加大对网络平台提供商的监管和引导,使他们自觉提高认识,坚持自查自纠,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引导;要加快反应时效,坚持早发现、早疏导、早解决,防止不良信息广泛传播;要积极参与网络舆论,用客观、公正、权威的声音来发布相关信息,树立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形象。
三、加强自身建设,适应舆论引导机制的要求
舆论引导工作进行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政法机关是否敢于、善于改进自己、提高工作方法。新的舆论引导机制,给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引导舆论,加强舆论管理的目的,就需要政法机关以身作则,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适应新时期舆论引导机制的要求。
(一)坚持公正廉洁、规范自身建设
中国有句古语,叫做“正人先正己”。政法机关在进行舆论引导的时候,首先就需要其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现实中,有些机关自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不在自身寻找原因,看不到自己的缺点,而一味的要求新闻媒体发布有利于自己的消息,甚至采取粗暴的方式封锁和打压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这是与我们政法机关的舆论引导路线完全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不但无法实现有效的舆论引导,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影响。
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建设过程中的舆论引导,首先就需要政法机关真正严以律己,规范自身建设,坚持在公平、正义的框架内行使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走的正、行的端,才能够严肃有力的与不良舆论作斗争。
(二)增强政治敏锐度,提高舆论引导及时性、能动性
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日益加快。加强舆论引导也必须适应这种高速率。尤其是网络高度发展的今天,网络一端发布的消息,在零点几秒内就可以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这给舆论引导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如2008年6月28日下午发生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这起事件首先在网络上传播,并未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也未采取相关的舆论引导措施。更因为瓮安事件实际掺杂着城镇改造拆迁、煤炭矿权纠纷等多种久拖未决的利益问题,导致该事件在长时间的发酵后发生了突然的集体爆发,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现实舆论管理工作中,面对应予警惕的舆论苗头,政法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要及时建立快速反应的体制机制,必要时由相关领导亲自指挥,随时监控舆情发展。同时,要积极的、主动的发布权威消息,尤其是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应予披露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工作加强了解,树立信心,从源头上消灭不良舆论滋生的土壤。
(三)多管齐下,全方位参与舆论引导
舆论引导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调动与此有关的多个部门,及时跟进舆论引导的各个方面,多头参与,相互互补协作。政法机关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过程中,需要着力做到多管齐下,全方位参与。
1、加强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各个政法机关对外公布信息的范围已相对固定。政法机关进行公正廉洁执法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应予公开的事项,要及时、保质进行公开。防止舆论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及时的公开相关信息,也是防止出现民众主观猜测,防止谣言传播的有效方法。
2、强化舆情收集
舆论并不是一个无形的、不可控的事务,在形成大规模舆论浪潮的初期,一定会有零散的信息信号或信息碎片。强化舆论引导,要从初期的零散信息开始着力收集、科学分析,对信息进行评估。对于足以影响民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信心的舆情信息,要及早进行引导,用真实信息进行辟谣和干预,以正视听。
3、第一时间进行言论引导
舆论表现有极高的参与性,尤其是网络舆情,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鉴于舆论的这种特性,政法机关可以积极以舆论参与者的身份进行言论引导。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实施的“网络评论员制度”,就很好的利用了网络舆情的高度参与性。在经常出现争议舆情的区域,如热门的论坛、虚拟社区等,可以指定专人搜集舆论热点,并根据事实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通过联合网络平台提供商对这些权威信息进行强调,强化主流言论,驳斥非主流的或者虚假的言论等。
4、及时总结,提高舆论引导预见性
舆论与其他任何事务一样,都有其发生、发展的自身规律。在日常处理舆情的过程中,政法机关要结合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实际,及时归纳舆情发展特点和发生规律,进行分类比较,借以提高对相关舆情的预见性。今后遇到相类似情况时,可以提早判断舆情的特点,及时采取措施,发布舆情引导,在没有形成广泛舆论势头的时候就将不良舆情清除出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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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55号

2003-05-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春季,我国部分地区流行“非典型肺炎”,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处理好“非典”防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抓好抗击“非典”各项工作的落实,又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结合近期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抓好“非典”防治的同时,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抓好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增长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是对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的最大支持;充分认识一手抓好 “非典” 防治,一手抓好组织收入是近期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既要积极落实各项“非典”防治的措施,又要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收入分析,监控收入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税收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税收收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预算确定的各项税收收入任务,为“非典”防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多的财力保证。
二、密切监控收入进度,加强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要详细掌握当地税源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对重点行业(如石油、石化、电力、金融等)和新的收入增长点(如汽车、房地产、制药等)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监控工作要作细作实,作到心中有数。对收入波动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要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进行重点调查和指导。要切实加强税收收入分析工作,特别要加强税收收入和综合经济指标的相关分析,要具体分析每个税种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指标的动态关系,分析宏观税负与弹性系数的变化情况,对于情况异常的,要及时上报总局(于每月10日前报计划统计司)。同时要密切监控税收收入的进度,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的主要因素,当前要着重监控“非典”疫情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影响,并进行量化分析。各地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7号)要求作好收入预测工作,并将收入预测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三、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比对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精神,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作好进项税额、存根联数额与申报销售额的比对核实工作;在增值税申报审核过程中,强化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增值税税款流失。
(二)加大三项所得税征管力度,提升所得税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要实行纳税人全员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监管,并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报告”户的清理检查。扩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范围,将中介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纳入所得税专项检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和亏损情况的监管,严格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的清理和监管,防止已经清理纠正的越权自定优惠政策出现反弹。
(三)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反避税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3〕423号)的要求,继续依法加大反避税调查工作力度,强化基础信息分析,完成调查、审计、谈判和调整工作,实现对涉外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情况的有效监控,组织更多的涉外税收收入。
(四)严格审核出口退税申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各项出口退税申请,坚持所有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金税工程的审核认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缓解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包括自营出口、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品的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的监控,并在总局制定统一管理办法之前,由各地先行研究并组织实施。与此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还要把目前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付给各出口企业,积极促进外贸出口。退税计划、调库计划和粮食专项计划不得相互混用。对出口退税进度过慢的地方,总局要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
(五)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各地税务稽查部门要继续认真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不因“非典”疫情而影响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检查的重点,除暂缓对医院医务人员和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以外,要逐项落实2003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特别要对房地产业、汽车生产销售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加强监督检查。在抗击“非典”期间,如需要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调查取证,可先以案发地稽查部门为主导,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网络系统、电话、发函等方式作好案件的督办和协查。在及时调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法的同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组织税收收入作出贡献。
(六)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缴欠税
各地要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清理欠税,组织税收收入。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摸清欠税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计划,建立清欠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严格考核。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新征管法规定,从严控制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力争作到当年没有新欠。对以前年度欠税,也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缴,减少陈欠规模。清欠的重点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清欠的重点行业是石油、石化、烟草和电力等行业。
四、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非典” 防治,促进经济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对国务院制定的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认真地加以落实。税务机关要作好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提供主动周到的纳税服务,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缓解经济发展遇到的暂时困难。与此同时,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大开发、再就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涵养更多的经济税源。
在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不得越权减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任何减免税决定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如因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确需提出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上报总局审核批准,在未经批准之前,要统一税法宣传口径,严肃税法宣传纪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意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和越权减免税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咨询辅导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自觉性,引导纳税遵从;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灵活多样的纳税申报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并运用预约服务、延长服务时间、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各地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法,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
六、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分解落实组织收入的岗位责任,层层分解收入任务指标,对完成收入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认真加以监督考核,保证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在推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重防止“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的发生,要逐项落实管理责任,落实专业管理环节之间的联系与制约,落实了解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的责任,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工商、金融、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协税护税组织之间的沟通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办税人员的协税护税作用,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各项税收收入任务。
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
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
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
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
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
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
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
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
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

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

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

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

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

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

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

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

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
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
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
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
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
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
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
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
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
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
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
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
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
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
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
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
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
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
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

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

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

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制定年度训
练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在岗训练、集中训练、综合性演练
等形式,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每年结合生产、工作在岗训
练时间不少于5日,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以检验训练效果和整体执行任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
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
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
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
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
要包括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等。
  第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承担平时抢险救灾任务。因应急救
援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动本行
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组织以及调用相关设备、物资参与抢险救灾
行动,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不得拒绝和延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0

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家人防

委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的意见》(津政办发

〔1986〕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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