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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田景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04:16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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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哲学思考
————自由意志的视角

田景仲


[内容摘要] 中国法学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到目前发展已有20多年。我们确实颁布了不少法律,而且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对于立法本身的思考方面,却显得有些不足。而自由意志作为法的核心,为在哲学层面上去帮助我们思考立法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关键词] 立法;哲学思考;自由意志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如果哲学家们愿意的话,制定法律自身的目标,即在我们的法律之内或法律之外制定更完美的法律形式,这个任务就落在了哲学家们的身上。”
——————罗纳德•德沃金
一、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将“自我规定的普遍性”看成“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由于是以“无限形式的自身”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他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则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p10)“自由即意志的根本规定”。[1](p11)黑格尔继而强调:“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志,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原则。”[1](p31)从而引申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p36)
我们知道,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然留守在自己那里。“除了在其中客观性只是作为直接现实而存在的那意识的形式方式以外,这种活动是理念实体性内容的本质的发展。”[1](p36)在此,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在其《法学导言》 所给出的定义,康德的要点为:“限制我的自由或任性,使它能够依据一种普遍规律而与任何一个人的任性并行不悖。”黑格尔指出,这个定义一方面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限制;而另一方面它所包含的肯定的东西——普遍规律或所谓理性规律,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个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则归结为人所共知的形式的同一性和矛盾律。这一原则一旦得到承认,理性的东西自然只能作为对这种自由所加的限制而出现;同时也不是作为内在的理性东西,而是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而出现。他认为这种见解完全缺乏思辩的思想,而应该为哲学概念所唾弃。
在笔者看来,立法者们无非是将一种意志,不管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具有与此相关知识的人组成一个团体,在技术化和专业化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归纳、总结,使这种意志以一种比较完美的书面表达形式呈现在每一位国民的面前,使其为广大国民的共同福祉服务的同时,也使大多数人的自由意志得以现实的外化。因此,与其说立法是一种世界观的反应,倒不如说其更具有一种方法论上的意义。

二、立法——自由意志现实性的外化
法治理想国的前提条件就是首先要有理想的法律。这里的法律当然是指实在法,而非应然层面的法。我们知道,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政治就是贤人政治,他主张一个有智慧和有治国知识的哲学家当国王,而不是只靠法律来统治。柏拉图显然是在看到法律有太多的缺陷和不足以后才有此奇想的。假如当初的法律都是按照公正的理念而制定,情况则另当别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立法永远也少不了人的因素特别是人的自由意志。这就把问题推给了我们的立法者们,应该秉着什么样的原则和理念和原则立法,才能达致理想的法律呢?
首先,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效力。制定出的法律,如果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则如同没有制定一般。对此,德国法哲学大师拉德布鲁赫说:“法律的设置必须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社会或国家的每项个别法律命令,只有在它不‘纯粹停留在纸上’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此外,即使法律或许也由于违法行为列外地被打断,它仍会成为一种生活的规则。只有这种法律,同时也包括一切由有法律设置资格的意志所设置和执行的法律,方是有效的法律。”
其次,规则制定者们应该随时想到,他们所立之法并非其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是整个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法律都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道德宣示,统治者必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确认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 但法律有时应该尽力避免为了政治意图而牺牲大多数人的意志,法治社会应坚决排斥把法律沦为政治的工具。因为,当立法与政治的意图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它更多的是体现当权者个人和集团的意志。立法者制定规则的立法意图是什么,这问题很重要。实际上,立法者们常常倾向于以“代表性意图”取代“大多数立法者的意图”,要他们在二者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实在是太难了,因为有时候权衡取舍是在少数几个人之间完成的,这时,个人意志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立法者别忘了他们是代表人民立法,他们的立场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的,而非偏向个人道德与信仰,他们代表的绝不是任何具体的、私人的意图,而是抽象的一般人的意图,一个合理的人出于理性的思考。正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们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再次,那么法律如何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意志从而达致普遍的效力呢?一项规则要获得人们普遍地遵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强制人们去遵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考虑规则内容上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就是由内到外的公正从而成为具有终极价值的普遍一致的行动指南,此时,人们自愿去遵从。当然,后者乃人们所愿。这需要规则制定者们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一项规则脱离其个别的、具体的形态而上升到“类”的高度呢?规则的制定者无疑是不能拘束于一人一事,因此,规则应该是抽象的。哈耶克认为:“抽象规则在大多数特定事实不为人知的世界里具有行动指南的意义”。他说:“首先,大社会中所有那些真正具有社会性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必定是一般且抽象的;其次,这些一般且抽象的东西只会限制而不完全支配我们的决策。”他既而认为:“人民之所以能够成为同一个文明的成员并能够在一起和平的生活和工作,实乃是因为在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的过程中,那种驱使他们追求具体结果的金钱驱动力也受到同样的抽象规则的指导和约束。如果说情绪和驱动力告知了人们自己想要的东西,那么约定性规则则会告知他们以何种方式才能获得允许他们得到这种东西。行动(action)或意志行为(act of will),始终是一个特定的、具体的和个别的事件,而知道这种行动和意志的共同规则则是社会的、一般的、具体的和抽象的。”因此他说:“尽管从个人在追求相似的东西这个意义上将讲有着相似的欲求,但是一般来讲,这些东西本身都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特定事物。个人间关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协调并能够被融入一个共同且持久的社会模式之中,实是因为他们是根据同样的抽象规则对这些不尽相同的特定情势进行回应。”
最后,规则的制定者们还应该随时记住,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势,正如《法国民法典》对于希腊人是没有用的。法律亦需要培育的土壤,脱离现实生活,法律便无生命力可言。这需要把哲学与社会学联系起来,因为毫无疑问,任何立法都是相对于有限、暂时的事物而言的。没有永恒的规则,法律应随时因势而变。企图制定万古不变的规则是绝对不可能的。规则生于历史与未来的结合处。对规则产生的根源进行探求,甚而去演绎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很必要的。而要做到这样恐怕也是极不容易的,立法者们有时得寻根究底地探求法律规则的演变历史,而不可能对规则由来的历史不闻不问。

三、立法的再思考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支,我们的立法一直逃脱不了德国的模式。就如黑格尔追求一种绝对精神、绝对概念以及终极理性一样,我们似乎也学会了从概念到概念,从思辩到思辩的习惯,很多法律不是通过大量的采集资料、实地调查来制定的,而是所谓的立法家在书房冥思苦想或者在所谓的立法会场上讨论出来的。殊不知,法律应该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笔者很欣赏黑格尔看到了法里面人的意志因素,因为这是法的一种本质所在。但是,我反对就法律论法律的思维模式。追求一种思辩的乐趣和形式上的完美是他致命的弱点。所以《德国民法典》相对于《拿破仑法典》来说,显得极其抽象、晦涩,让普通民众看不懂,这样怎么能像后者那样,能够让法国农民在煤油灯下诵读其之理想场面。 
社会公正是人们普遍认同并追求的崇高社会价值,也是立法者通过法律法规努力想实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首先,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法规是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的特殊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的急剧分化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使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多变之势。为缓解社会矛盾,可以通过政治、经济、行政、道德等手段引导或干预,但是,对于那些反复出现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矛盾,法律法规以其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点,具有其他社会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
其次,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就是从相互利益冲突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以求实现社会矛盾的辩证统一。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社会矛盾,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其实质都是相互利益关系的冲突,且大多属人民内部矛盾,是党和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前提下的矛盾,因而它们又相互依存,具有矛盾的同一性,运用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既不可放弃原则,盲目中庸调和,也不可主观轻率地肯定某种利益或否定某种利益,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抓住矛盾的本质及其规律,努力寻求既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又兼顾其他阶层利益的共同点,即社会矛盾最佳平衡点,实现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法律法规调处社会矛盾所寻求的最佳平衡点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同时又是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真理是客观的。立法活动通过在相互利益冲突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体现其公正性,符合社会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真理又是相对的,法律法规的社会公正也是相对的:其一,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其二,它建立在现实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不能超越现实社会经济条件范畴;其三,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差异,使其不可能达到每位社会成员的期望值;其四,只能调整现存社会矛盾,难以阻止新的矛盾出现。因此,立法者要坚持与时俱进,法律法规出台后应适时修改,不断完善。
总之,由于人类有着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由意志,故而是理性的动物。人类自己为了建立一种有秩序、各得其所的社会以便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就在制定这种游戏规则的时候,法律成了我们当代社会的首选。因此,立法永远也脱离不了人的因素,即使是在法治的社会也是如此。所以,我们应该从人性的角度不断对立法本身进行思考,使其不至于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是一种拥有真正融于生活且具有顽强生命力的自由意志的现实定在。

参考文献:
[1] [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
[2] [美]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 [德] 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 [英] 费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5] 曹刚著:《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2005级法学理论法哲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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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2003年试点工作基础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按年度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批复意见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资金安排原则,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对集中地选取若干个地市(州、盟),作为工程的实施地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二、要基本覆盖工程实施地区的农村中小学。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点、小学、初中、完中(初中部分)。工程建设要优先安排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已经安排各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学校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三、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衔接,与本地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工程项目。

  四、工程不得留有资金缺口,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能突破。要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认真核算地方政府所需承担的资金数额,设立并切实落实地方工程专项资金。

  五、选择的项目学校必须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他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工程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和严肃性。工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机构;2.工程实施地区;3.工程实施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和信息化工作情况;4.工程建设方案及实施的具体措施;5. 招标方案;6. 投入资金测算及资金筹措方案;7.运行保障机制;8.教师培训计划;9.工程实施时间进度安排等。请务必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工程实施方案及填报的相关报表(附电子表格),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三部委,经三部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2004—2005年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2004—2005年工程的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实施的原则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工程的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工程建设管理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进行指导检查。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组织工程建设。

  (二)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工程运行费用。建立保障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设施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和设备维护、更新经费,严禁向农民摊派。

  (三)工程采用集中连片的方式实施,逐步推进。工程建设要集中布点,连片实施。优先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基础、能够落实设备维护和运转经费、具备通电和其他相关条件、能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

  二、工程实施地区的选择

  选择人口适中,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基础教育信息化有一定工作基础,能够为工程提供长期支持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先行实施。工程的实施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相衔接。项目学校具备通电条件,具备安全及其它相应条件的教室,能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经费测算

  资金筹措的原则:

  工程的实施采取地方负责、所需经费国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的办法。

  ——西部地区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投入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二。

  ——中部地区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中央专项资金占工程实施地区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东部地区由地方政府按照工程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只能用在贫困地区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地区。

  经测算,2004年—2005年工程总投入4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2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承担10亿元,地方投入20亿元。

  四、工程建设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播放教学光盘对学生授课和辅导。配备对象主要是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确定保留的教学点。平均每点投资概算3000元。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大量接收优质教育资源,并同时具有教学光盘播放点的功能。配备对象为乡中心小学和村完小。每点投资概算1.6万元。

  模式三:计算机教室

  配备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其特点是除具备模式二全部功能外,还能够为学生提供网络条件下的学习环境。配备对象为农村初中。平均每点概算15万元。

  各地在按照三种模式完成基本配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应的配置标准。

  五、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工程实施标准的制定及职责分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制定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工程的国家级验收。工程的实施由省级政府具体负责,根据总体规划、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和逐年的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工程组织、建设和检查验收。

  (二)工程实施的专家队伍。建立由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督导检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对工程实施方案、相关标准、设备配置、设备安装、教育教学等进行论证和咨询,以利于教育教学更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设备配置科学可行,设备运转方便完善,经费使用更为有效。

  (三)工程建设机制。借鉴试点工作在设备采购、安装、维护、维修、更新等多个方面取得的经验,完善工程实施的运行机制,用好国家专项资金,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国家继续组织工程设备入围企业资格预审,由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部委制订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软件)及

  教育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招标工作。按照三种模式配置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工程的设备配置、安装、维护、维修等工作。认真做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工程验收工作,国家进行抽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及时拨付合同款。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一律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帐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落实设备运转和维护经费。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未实行分帐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项目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立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档案。各省要建立对项目学校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定期检查制度,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各级教育部门认真抓好三种模式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特别要注意抓好教学光盘在农村小学的应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转变,把现代远程教育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结合起来。

  (六)加强培训工作。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的条件,加大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素养和教学能力,全面、持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地教师、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坚持培训先行。

  (七)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光盘资源、同步课堂、卫星数据资源建设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好开发制作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工作,免费向农村中小学校提供;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研制和开发,要求教材出版单位制作或组织制作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促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来源多样化。


关于对防范汇率风险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防范汇率风险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
自《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布后,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在全国广泛展开。为总结代客外汇买卖的经验,讨论和研究一些问题,今年十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分别召开了全国性会议。现将会议中讨论和涉及的
问题,经征得中国银行总行同意后,综合明确如下:
一、关于做出口项下的代客买卖远期外汇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出口收汇率较低,只占整个出口额的60—70%,不能履约的比重大,难免到期时无外汇交割,有的还不能按时收汇。无论遇到上述那一种情况,中国银行和其它经批准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指定的金融机构)都需垫付资金。因此,经征得中国银行总行同意,先在中国银行上海、北京、天津、广州四家分行试做出口项下的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中国银行上述四家分行可选择一些有充裕留成外汇、货源充足、装船期稳定、成交金额大、又一向安全收汇的大公司试做。试点的中国
银行分行,应制定试点原则,并将筛选的试点企业名单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备案。试行期间,每笔交易都需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二、关于审批进口项下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的问题。除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对其它客户,凡使用其现汇营运资金委托中国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买卖即期远期外汇,今后不需再报当地外管部门审批,由中国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自行审批;但对
其使用外汇额度委托中国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批,中国银行或指定的金融机构凭批准件办理。
三、审批代客买卖即期和远期外汇的原则:
(一)必须有进出口贸易合同或其它经济协议,不允许做投机性外汇买卖或买空卖空;
(二)要有对外生效的贸易合同,或者其它经济协议;
(三)用于购买即期和远期外汇的资金来源正当;
(四)购买即期和远期外汇的货币币种与进出口合同规定的计价结算货币币种相符;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远期期限与匡计的付款期限基本一致。
四、关于“841专项保证金存款”余额的上报问题。总局在(88)汇管汇字第98号文件第二点规定:中国银行各分行应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底“841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余额电报总行资金部,总行资金汇总后于每月七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这是由于用额度买成美元的履约
保证金,已不列入国家结存额度统计,但在履约保证金或交割所得外汇没有对外支付前,仍属国家外汇结存,故作专项统计,以资全面反映国家外汇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外汇结存情况。因此,要求中行对“841专项保证金存款”余额按系统上报。但目前情况有些变化,有的地方已不只是
一家银行代客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如上海有中行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投资信托公司三家在办理此项业务。因此,经会议研究,决定改变原来的做法,采用分行报分局,分局报总局的方式,以有利于分局了解各金融机构办理此项业务的情况,便于加强管理。经商得中国银行总行
同意,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由中国银行各分行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底“841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余额报当地外管分局,同时抄报中国银行总行。由分局将中国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余额汇总后于每月七日随汇管统三表的电报一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项目代号(841)。书面报表随后寄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新的规定实行前,仍维持现行做法,但中行分行应将今年十二月份没有记入“841”帐户的履约保证金,认真逐笔查清,从记入其它帐户中冲转到“841”帐户,并按总局(88)汇管汇字第98号文件第二点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将“841”帐户的准确余额上报总行,再由总行
报总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十二月份发生的“专项保证金存款”,一律由当地分局通知他们填报,由分局汇总,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前报总局。
五、关于进口合同项下所做的远期外汇,交割所得外汇大于应付进口货款时,对所剩余的外汇如何处理问题。
(一)对使用现汇存款交割的外汇,可将多余的外汇原币划转入客户现汇帐户。
(二)对使用外汇额度交割所得多余的外汇,一律进行结汇,人民币归客户,所得额度采取企业从哪个额度户调拨出来,仍存回哪个额度户。例如,从留成额度户提取的,仍存入留成额度户;如从国拨外汇额度户提取的,仍存入国拨外汇额度户。
(三)对从调剂外汇额度专户或从调剂外汇现汇专户内提取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88)49号通知所附《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当地外管局代人民银行收购。
六、关于做出口合同项下远期外汇产生的外汇损益的处理问题。
(一)鉴别外汇损益的原则。不论出口企业是否做防范汇率风险业务,其应收出口货款的绝对值是不变的。因出口企业做了远期外汇后,势必发生应收出口货款增值或减值。因此,衡量出口企业损益,及出口企业向国家缴售外汇的数额,均以原应收出口货款数额为准。
(二)对外汇损益的处理。为了调动出口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出口企业必须按原出口收汇数结汇,对做远期外汇所增值的外汇归企业所有,亏损由出口企业承担。若出口企业收不到出口货款,因受托行垫付了外汇资金,其盈利应归受托行,如亏损应由出口
企业承担;出口企业还应承担由于毁约所引起受托银行其它经济损失。
(三)对外汇损益的结算。受托银行应将出口公司交割所得外汇,按出口实际收汇前一天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折成出口收汇货币,计算出增值或减值:
1.增值时,受托行应主动将出口收汇等值的交割所得货币结售给国家,同时将增值部分转入出口企业的现汇存款帐户;
2.减值时,出口企业将减值部分用自有现汇拨交给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连同交割所得外汇一并结汇。若出口企业无现汇存款,应调拨等值外汇额度连同交割所得外汇一并结缴给国家。
七、关于一些外汇资金较多的大企业,可否不凭经济合同做即期和远期外汇问题。
经研究,对可自行营运的现汇存款余额经常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经过外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国际市场汇率变化情况,委托中国银行或其分行代做即期和远期外汇业务(指定的金融机构暂不办理)。各级外管部门应向这些大企业说明:除100%留
成的企业外,应按上述第五点规定,增值部分归企业;减值部分由企业承担,用企业自有外汇或留成外汇抵还,存入企业的现汇营运资金帐户内。
防范汇率风险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要求各分局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汇率的预测和防范汇率风险的研究工作,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在审查做即期和远期外汇业务的贸易合同和经济协议时,应注意简化手续,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统计工作,要及时、准确上报“专项保证金存款”的报表。
以上各点,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198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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