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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调研质量 提高调研品味——对检察调研工作成果的统计分析/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1:03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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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调研质量 提高调研品味
——对我院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成果的统计分析

作者:李旺城

开展检察调研工作要有自己独特的品味。什么品味呢?即做好领导的“高参”,使调研更准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检察实践服务。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为实践检验和推动发展。笔者根据市院“学习年、创新年”的要求,以“本土化、本职化、理性化”为立足点,对我院近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的做法、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创新工作的思考,以求推进检察调研工作的发展。
一、1998——2002五年调研工作成果统计
(一)总体情况
1998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75篇;1999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83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2篇;2000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1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10篇;2001年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2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1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50%。2002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133篇,同比上升了45%;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3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66.6%。
五年来调研文章媒体采用情况统计
/采用篇次* 央级 市级 区级
1998年 / / /
1999年 / 2 /
2000年 3 9 1
2001年 4 14 1
2002年 5 24 6
* 指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篇次数,包括一稿被多家媒体相继采用的情况。
从上表看出,被央级、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反映了干警撰写调研的积极性增强,撰写质量逐年提高;尤其在2002年被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得到大幅提高,同比增长了72%和500%,主要原因是“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的精神深入干警人心;同时市院出版《反贪调研文集》、开展调研比武活动等等,使得媒体采用渠道拓展,激发了干警的撰写热情。
(二)个体情况
1、从撰写作者方面统计,领导、中层干部、一般干警三者撰写比例协调,成鼎足之势。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作者职级分类统计
被采用/作者* 院领导 中层干部 一般干警
篇数 18 30 27
比例 24% 40% 36%
* 按作者人名数统计,存在一稿多人合写情况;院领导包括正、副检察及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包括正副处长。
由上表可以看出,领导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就达18篇,占总数的近1/4,平均一人写2.5篇,体现了领导重视调研,率先垂范,带头撰写调研的精神;中层(正副处长)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达30篇,占总数的四成;一般干警的撰写数也将近40%,反映了中层干部以及高学历的干警是撰写调研的主力军,整个撰写人员比例搭配协调,承上启下,显得后劲十足。
2、从调研内容方面统计,检察理论探索、检察实践研究的撰写被媒体采用的占绝大多数,而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的采用率较低。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内容分类统计
被采用/ 理论探索 实践研究 调查报告 案例分析 其它*
篇数 15 20 7 1 17
比例 25% 33.4% 11.6% 1.6% 28.4%
* 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占11篇)、工会后勤管理、技术保障等内容
由上表可以看出,检察理论探索、实践研究以及队伍建设等内容占了总数的九成以上,体现了院领导重视队伍建设,注重理论研究,干警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肯动脑筋,积极探讨;而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两类加起来还不到1/10,分析原因一是有价值的案例太少,找不准疑案的探讨点或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调研质量不高;二是调查报告较少,其统计分析需要占有较多的数据和案例论证,干警对此类调研写作不好把握。
3、从调研工作的区域和方向分[1],对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综合治理方面研究重视程度较高,而对管理机制、举措创新方面的调研兴趣不浓。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文章按调研工作区域和方向分类统计
被采用\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管理机制 综合治理 举措创新
篇数 30 12 3 12 3
比例 50% 20% 5% 20% 5%

从上表可以看出,检察业务一直是我院调查研究的重中之重,体现了检察调研工作为业务实践服务的工作特点;队伍建设、综合治理的研究深入,效果显著,体现了注重对内建设和对外成果转化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和反馈性;管理机制基本成形,举措创新的可写点不多。
(三)调研工作主要做法
1、坚持围绕“重点、热点、弱点”开展工作。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把职务犯罪预防、刑事检察改革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确定为调研工作的重点方向,把如何作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首办责任制如何规范运行等作为当年热点,把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环节作为弱点,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重点调研,涌现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如《浅议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2]一文就受到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后还被高检正义网转发。
2、实行调研课题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交流转化机制。
第一,我院让党组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警分别制定课题,并进行动态选题,制作《调研线索移送表》发送到各处室,让其不定期提供认为有研究价值的调研线索。对于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调研课题组,并制定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把调研工作纳入全院的目标量化考核中,同时将调研工作与干警、处室的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挂钩;第三,请市院、区政法委对专职调研员进行培训,组织优秀调研文章的讲评和学习活动,并适时的将《调研与交流》、《调研参考》等资料向业务处室和调研骨干发放。
3、努力拓宽调研资料的收集途径,加强对调研素材的占有与消化。
我院申请了ADSL专线,将四台计算机联入互联网,建立了电子图书室。弥补阅览室书刊不足的情况,为查阅资料提供方便,力争做到“以网促学,以网促教,以网促交流”。同时制作《调研剪报》对报纸、杂志刊物的检察调研信息进行摘抄、整理。
(四)调研工作特点
1、领导重视,率先垂范。
检察长、党组成员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五年来撰写或参与撰写的优秀调研达18篇,占媒体采用总数的30%,平均每人撰写2.5篇。如窦秀英检察长参加撰写的《为她们撑起一把伞——性侵犯案件中的女性维权》[3]一文先后被《检察时空》和《中国妇女》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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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激荡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4]28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特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诊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将本院的病人转至另一个医疗机构诊疗的一种制度。转诊可以在上下级或同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转诊分为门诊转诊和住院转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符合诊治条件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接收诊治,不得借故推诿病人。
  第四条 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需转市内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可由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直接转入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趋向稳定或本人要求转至下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条 经本市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或已确诊而本市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转省外(限上海、北京两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七条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八条 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应在本人选择的约定医院门诊就诊,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按月调整约定医院。
  第九条 约定医院在门诊收治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时,因本院设备或技术所限不能为病人作相应检查治疗的,应及时将病人转至具备条件的上一级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回办理转出手续的约定医院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患慢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或其他传染病等专科疾病的门诊统筹退休人员,因约定医院不能提供相应门诊医疗服务的,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院。该医疗机构将根据病人的疾病需要,给予合理的检查治疗或提供必要的转诊服务等。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时,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连续计算,其拨付比例按诊治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计算;其住院起付标准按发生额大的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转省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同意而自行转诊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规定,对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而不按规定转诊,应当接收诊治而拒绝接收诊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3日


商标使用如何搭自己的便车

在内蒙古商标战略研讨会上有一家全国非常著名企业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们公司有个商标已经是“中国驰名商标”了,能不能将一些新商标和驰名商标一起使用?这家企业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带动新的商标,使新商标比较快的成为知名商标,这是商标搭便车的问题。“傍名牌”者善于借助别人的驰名商标而迅速走进市场,拥有驰名商标企业自己当然可以搭乘自己便车。

世界上大型企业即使像可口可乐这样高度专业化的公司,也会同时拥有许多个商标,其中也有不是太知名,也会申请新的商标。我们在市场上可以看到一种叫“优活”的饮用水,当这个新商标进入市场时,消费者完全是陌生的,像对待任何新商标一样消费者都带有观望、疑虑的心态。但是在“优活”的上面还有一个消费者极为熟悉的商标“雀巢”,立刻情况就大不一样,消费者马上想到“优活”是雀巢公司,消费者信任“雀巢”品牌,也当然地认为凡是雀巢公司的商标,其产品一定是值得信赖的,于是这个新商标就完全不同于普通的新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迅速的接受,这是企业期望的结果。

但是我国企业对此还有很多疑虑,他们还很小心翼翼,能将已经驰名的商标使用在新产品上吗?如何恰当地让消费者知道某个新商标和某个驰名的商标有着密切的关系,将驰名商标的良好信息递延到新商标上?这个问题成为大多数驰名商标企业共同关心的话题。这个问题并不难,有很多国外企业成熟的做法供我们参考,对照以上图形,简单看看国外公司的标注就可以解答企业的两个疑难:1、一个产品上是不是可以使用几个商标?2、主商标(驰名商标)如何和次级商标(新商标)搭配使用?在一个产品上当然可以同时使用多个商标标注(这些商标要求都在该类产品上注册),而突出使用的却只有一个,主商标并不是最显眼,呆在适当的位置上让人看见就行。这样次级商标在可以笼罩在主商标的光环下,顺理成章地被消费者迅速接受,迅速茁壮成长为驰名商标。这里有个问题需要特别提示,主商标(一般为驰名商标)应当在新产品的类别上获得注册,所以建议企业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以后尽量进行扩大注册,将可能延及商品和服务类别全部注册。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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